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子公司提供担保
(资料图)
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
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
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、《云南临沧鑫圆锗
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、《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
等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独
立董事,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,现就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继续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
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包文东、吴开惠夫妇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
项,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,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,并同意将该议案提
交董事会审议。2023年5月18日,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
进行了审议。
我们认为: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,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子
公司流动资金需求,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,不需要提供反担保。该事项是公开、
公平、合理、合规的,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,不存在损害公司和
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审议本事项过程中,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,程
序合法,依据充分,相关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。
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,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
金贷款提供担保,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,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
响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其持续发展,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。本次担保
行为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,决策程序合法、有效。
基于以上判断,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为昆明云锗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昆明市呈
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铺信用社申请的3,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
任保证担保,担保金额为本金3,500万元及利息和费用,担保期限为2年;同意公
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、吴开惠夫妇继续作为上述流动资金贷款的共同还款人,承
担共同还款责任。并同意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包文东、吴开惠夫妇为云南东昌金属
加工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北京路支行申请的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
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。
独立董事:方自维 龙超 黄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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