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男子在夜间会车时开启了远光灯
【资料图】
致使对向摩托车驾驶员眼花
最终因操作不当发生意外
经医治无效死亡
渉事司机因此被诉
近日,全南县人民法院
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
案件回顾
2022年9月24日晚,刘某添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会车时,由于对向驾驶小型汽车的李某年开启了远光灯,致使其视线受到影响,撞上谭某平停在路上的拖拉机受伤。2022年12月2日,刘某添医治无效死亡。
鉴于刘某添存在未按规定实行登记制度的机动车上道路驾驶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、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、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,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刘某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,谭某平、李某年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。
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,刘某添曾有肝硬化疾病,交通事故外伤引发并发症,最终导致其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。
2023年3月,刘某添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全部被告共同承担30%责任。
法院审理
全南法院审理认为,由于刘某添存在无证驾驶、没戴头盔等多种违法行为,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,因此对于刘某添家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予以支持,但对其要求的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。法院酌定原告承担70%的责任,谭某平、李某年分别承担15%的责任。
此外,法院认为,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的缺陷或旧疾是一种客观存在,是不可选择的,不属于受害人的过错,让受害人为无过错的客观存在承担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法理不符。原告旧伤虽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影响,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,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可苛责的“过错”,受害人不应为自身的缺陷或旧疾承担高于普通人的风险。
如果刘某添能够依法安全驾驶
如果李某年在会车时切换近光灯
……
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
但生命没有重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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